個人消費貸款需要哪些條件?汽車消費貸款糾紛引發哪些社會問題?
汽車消費貸款糾紛引發的社會問題
1、銀行盲目追求利潤,降低信貸審查的門檻。
汽車消費貸款市場是一個被看好的利好市場。如果能夠良性運轉,無論是銀行還是汽車經銷商、保險公司都能夠從中獲利。而且,汽車消費貸款往往有多種擔保方式,包括保險公司的保證保險擔保、汽車經銷商的保證擔保、物的抵押擔保等。如果借款人不還錢,可以要求擔保人還,銀行似乎在放貸的同時已經把風險轉嫁出去,只等著從中賺錢了。可是幾年業務做下來,卻是大面積的逃債,錢沒賺到還忙著追債。原因何在呢?主要是銀行內控機制沒有落到實處,在利益的驅動下,盲目追求利潤,降低了汽車消費信貸審查的門檻。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嚴重違反貸款通則規定的貸款程序,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不作審查即草率發放貸款;(2)法律意識不強,辦理貸款手續不完備,易產生漏洞;(3)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擔保的真實性、有效性及實現權利的可行性審查不實,導致擔保權利不能實現;還有的不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導致無法實現自己的優先受償權;(4)對保證人審查不嚴、要求過低,一些保證人只需在銀行賬戶上存入幾十萬的保證金,就可以成為大批借款的擔保人,達到一定數額后,這家公司突然清盤不干,最終銀行便掉進了一個事先挖好的陷阱里;(5)實踐中銀行認可由汽車經銷商代辦手續的模式,相當多購車人在辦理汽車消費貸款手續時,無需直接到銀行辦理業務,而是由汽車經銷商代為辦理,購車者個人資料難免存在虛假,大大增加了還貸風險。
2、保險公司審核保單不嚴,車貸險產品設計不合理。
按規定,保險公司在簽發保單前必須對投保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這是控制風險的關鍵。但是,為了追求利潤,很多保險公司的車貸險都以“打包”形式銷售,一些公司銷售人員為了拉業務,大力承攬車貸險,導致保險公司在審核保單時急功近利,把關不嚴,內控失效,承接了大量高風險保單。還有就是車貸險產品設計不合理。例如:大部分公司的保險責任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3個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投保人未償還的全部貸款和利息以及逾期息、罰息。目前,我國信用體系仍不健全,該規定使得保險公司實際上承擔了償還貸款的連帶保證責任,信貸風險全部轉嫁到了保險公司,責任范圍過大,會導致銀行審貸不嚴并極易誘發借款人道德風險。
3、汽車經銷商忽視風險防范和資信審查,甚至采取種種手段套騙銀行貸款。
實踐中,一些銀行與汽車經銷商簽訂《汽車消費貸款業務合作協議》,約定由汽車經銷商為銀行提供貸款所需的有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而銀行負責對汽車經銷商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放貸。這樣一來,就給汽車經銷商欺瞞客戶、套騙貸款提供了方便。例如:有的汽車經銷商為了擴大市場份額,在經營過程中一再降低首付門檻,忽視風險防范和資信審查,甚至出現了一戶多貸、惡性貸款、無效擔保等現象;有的經銷商甚至作零首付,自己給銀行提供虛假的首付款發票,加大了車貸風險;還有的經銷商以欺騙手段讓貸款購車人在空白合同上簽字,然后再在該空白合同上擅自填上高于貸款購車人要求的貸款數額將錢貸出自用,但卻對貸款購車人稱是銀行審貸沒通過,原來填的手續作廢了,導致名義上的貸款人和實際用款人的分離。以上種種都給銀行汽車消費貸款帶來巨大的風險,極易誘發誠信危機。
個人消費貸款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年滿18周歲60歲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中國公民;
2、借款人要具有穩定的職業和良好的信用;
3、在當地有個人房產;
4、房產能上市流通,產權清晰;
5、具有良好的還款意愿及有足夠的償還貸款能力;
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畢業于廈門大學法學院,執業五年,現任律所合伙人。擅長刑事辯護,盡職敬業,有數百例辯護經驗。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不僅從管理,經濟上為企業提供法律幫助,也會幫企業把控刑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