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無期徒刑年限是多久?
發布時間:2025-10-28 08: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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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于無期徒刑年限是多久?無期徒刑的年限是終身的,對其剝奪自由是沒有期限的,即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無期徒刑雖然就其詞語意義上講,是剝奪終身自由,實行無期限的關押,但實際上并不是將其所有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關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過自新的表現,就可以回歸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二、有關減刑的司法解釋《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一條 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四)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前款的有關規定。有關無期徒刑的法律適用情況,一般是司法機關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后,根據《刑法》中有關情節的處罰標準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對犯罪分子進行終身剝奪自由權,并在監獄中進行監獄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