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長算不算大官是什么軍銜(團長與縣長誰的級別更高一些?)
眾所周知,團是軍隊的一級戰術單位,而縣是政府的一級行政單位,相信很多人會問團長與縣長到底誰更大?
要搞清楚團長與縣長到底誰更大的問題,就要先說清楚團跟縣之間的關系。
1914年5月,北洋政府頒布《地方保衛團條例》,要求以縣為單位組建保安團,縣知事(縣長)擔任總監督,條例規定:每戶指定一人參加保衛團,每十戶組成一牌,每一百戶(十牌)組成一甲,每五百戶(五甲)組成一保,分設牌長,甲長,保長,縣設團部,團部設團總。保安團職責是協助軍警維護地方治安,經費來源于地方豪紳富商籌款。
縣長是一個縣的行政長官,古代一個縣通常有一萬戶左右,一萬戶以上稱縣令,一萬戶以下稱縣長。因為古代納稅是以戶為單位,為了少交稅所以戶口越少越好,所以出現大戶人家與小戶人家之分,大戶人家一戶都是幾十上百人,而小戶可能就是一個人。
一個縣有一萬戶,每戶出一人組建保安團,那么這個保安團就應該一萬人,但是由于經費是由地方自籌,所以就出現了要么出人要么出錢的情況。地方上作為變通就出現了編制在冊一萬人,分四季練兵,每一季練兵四分之一,其他四分之三負責出錢的情況,也就是縣保安團常設編制人數為2500人。
一個牌是10人相當于一個班,牌長就相當于班長,一甲是100人相當于一個連,甲長相當于連長,至于排一級編制一直都是比較虛化,在部隊中排都不單獨成建制單位,一保是500人相當于一個營,保長相當于營長,至于一個縣2500人相當于一個團,團總就相當于團長,因為團總是由縣長任命的,所以團長要比縣長低一級,很多情況下是縣長兼任團長。
一個縣保安團常設編制人數2500人就是一個正規團編制人數,但實際情況是縣保安團只有500人不到,因為出人與出錢二選一,作為縣保安團的團長當然會選擇盡量讓別人交錢了,自然實際沒有多少人在編。
以《王保長新傳》中四川龍隱鄉為例,龍隱鄉人口應該在5萬人以上,(5萬以下叫做鎮),王保長作為龍隱鄉的保長,相當于營級,他手下也就10幾個人。龍隱鄉的保安部隊編制人數就應該500人左右,保安隊戰爭時期是要輔助正規軍、協助后勤補給的,所以正規軍會調用保安隊的壯丁補充隊伍。但是本來就出錢或者出人兩選一的操作,結果人家出了錢,還要人家去當兵,別人當然不愿意了,這就出現了拉壯丁的問題。王保長與盧隊長把錢給貪了,結果上報上級這邊出人,上級當然要向他們要人了,這充分證明了當時國民政府的基層有多腐敗。
1944年抗戰后期,國民政府頒布《省保安司令部組織條例》,條例規定:每占領一個縣,派駐團級部隊,團長代理縣長,奉命駐扎的團級部隊改保安團駐防當地。此時的團長可以代理縣長,級別就相當于副縣長,所以團長級別要比縣長低半級。
建國后,團長與縣長都是正處級,兩者級別相同,自然不存在誰大誰小的問題。但是如果團長轉地方工作,就要降兩級使用,也就是團長轉到地方工作會擔任正科級職務,但是級別是副處級。正科級職務是首次安置的職務,后面可以以副處級進行平級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