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
發布時間:2025-10-26 08: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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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互聯網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情況進行稽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的實施,對于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保險制度的公正性和穩定性具有重要意義。以下是與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相關的五個關鍵詞。社會保險繳費
社會保險繳費是指個人和企業為參保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是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前提,也是保障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的基礎。稽核
稽核是指對財務、稅務、社會保險等方面的賬目進行檢查和核對的一種管理方法。社會保險稽核是指對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情況進行檢查和核對,以確保社會保險制度的公正性和穩定性。問題處理
社會保險稽核發現問題后,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問題處理包括核實繳費情況、追繳欠費、糾正錯誤、補繳差額等。及時處理問題能夠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保險制度的公正性和穩定性。合法權益
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是指依法享有的社會保險權益,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因此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是社會保險制度的核心。公正性和穩定性
社會保險制度的公正性和穩定性是指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應當公正、穩定,不受個人或企業的影響。社會保險稽核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制度的公正性和穩定性,確保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的實施對于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保險制度的公正性和穩定性具有重要意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履行稽核職責,及時處理問題,確保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