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開出的普票怎么做賬?
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開出的普票怎么做賬?
一、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開出的普通增值稅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賬務處理是一樣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或提供應稅勞務,按照確認的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確認的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發生的服務終止或折讓,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例:2016年5月1日,企業取得某項服務費收入106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100萬元,銷項稅額6萬元。企業應作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106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0000 二、《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1993]83號1993年12月30日)(二)帳務處理方法如下: 7、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包括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應付利潤”等科目,按照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發生的銷售退回,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8、小規模納稅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按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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