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中止和保險合同終止的區別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5-10-25 17:28:07
?
閱讀量:1次
?
來源:互聯網
購買保險,經??梢月牭?ldquo;中止”和“終止”的說法,二者讀音相似,只有一字之差。那么,保險合同的中止和終止到底有什么區別?是一個意思嗎?
保險合同中止和保險合同終止的區別是什么?
【1】定義不同
保險合同中止
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由于某種原因的發生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失效。
保險合同終止
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險合同訂明的保險期間屆滿時,無論在保險期限內是否發生過保險事故以及是否得到過保險賠付,保險期限屆滿后保險合同按時終止。
【2】產生原因不同
保險合同中止
1、寬限期結束仍未按時交保費。如果投保人在約定的保險費繳費時間內沒有按時交納、且在寬限期內(一般為60天)仍未交納,則保險合同中止。
2、 有的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費的自動墊交條款”,當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其應付的保險費和利息時,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合同終止
1、 因保險期滿,合同自然終止。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保險人履行賠付或給付義務而終止。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后,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
3、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指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有某種特定情況,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而使合同終止,而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
4、因保險標的的全部滅失而終止。指由于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
5、因解除而終止。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系,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上述是保險合同中止和終止之間的一些區別,大家可以關注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