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說明巴塞爾委員會有關跨國銀行監管的幾個基本文件分別用于解決哪些主要方面的?
什么是跨國銀行監管的巴塞爾體系
【巴塞爾體制】: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速擴展,跨國銀行業務亦如雨后春筍般在全球范圍內蓬勃發展。跨國銀行的業務及風險具有其獨特的內容,單個國家的金融管理難以對其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管。一旦發生風險,諸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或信用風險等,其后果將突破單個國家的界限,波及某一特定區域,甚至全世界。因此如何對跨國銀行的各種業務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管成了跨國銀行監管中的一大難題,也是擺在各國金融監管者面前共同的、刻不容緩的課題。為此國際社會開始呼吁國家之間的聯合監管,尋找能夠把跨國銀行的全部活動納入國際監管網絡之中的可行之徑。為加強合作,在國際銀行監管領域先后成立了許多國際性或新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新巴塞爾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
1、最低資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資本充足率達到8%,而銀行的核心資本的充足率應為4%。目的是使銀行對風險更敏感,使其運作更有效。
2、監察審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并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
3、市場制約機能,即市場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擴展資料:
新巴塞爾協議對世界的影響:
該協議被認為是近幾十年來針對銀行監管領域的最大規模改革,旨在促使銀行減少高風險業務,確保銀行業健康和穩定的運行。專家們認為,新協議將對歐美銀行業產生重大影響,部分銀行或面臨資本短缺。
新巴塞爾協議經過大多數國家與地區的認可,代表著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方向和趨勢。加入WTO之后,中國商業銀行面對著巨大的國際競爭壓力,商業銀行必然會逐步遵循國際銀行經營管理的統一規則,接受以新巴塞爾協議為準繩的國際銀行業監管原則、標準和方法。
面對日益復雜與波動的金融市場,風險管理能力已經成為決定現代商業銀行的生存與發展的核心能力之一。商業銀行是否能夠妥善管理風險,將直接決定銀行的盈虧和生存。
西方的許多先進銀行歷經幾十年的發展和實踐,在風險管理方面已經逐步構建成了一個完整的科學體系。對于這些國際先進銀行,風險管理的方法和理念已經凝結成一種文化,滲透到銀行的各項業務和員工的各種操作行為之中,而巴塞爾協議正是國際銀行界全面風險管理規則的全面體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新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于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巴塞爾協議Ⅰ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巴塞爾協議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
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盡管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文件不屬于國際條約,但是其所確立的監管標準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慣例。
20世紀70年代以后,金融國際化和全球化程度不斷加深,金融創新日趨活躍。
各國在放松國內金融規則的同時,也面臨著對國際銀行業進行監管的需要和挑戰,要協調國際銀行的監管。
為促進世界各國間的公平競爭,并增強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性,1988年,西方12國中央銀行在瑞士巴塞爾達成立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Ⅰ》,規定12個參加國應以國際可比性及一致性為基礎制定各自的銀行資本的標準和規定。
《巴塞爾協議Ⅰ》的主要內容包括三方面:第一,資本的組成。
對各類資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進行明確界定,將銀行的資本構成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個層次。
第二,風險加權的計算。
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將銀行資產的風險劃分為五個等級,從“無風險”到“十足風險”,即0、10%、20%、50%和100%的風險權數;對資產負債表外項目采用“無風險”到“十足風險”的0、20%、50%、100%的信貸風險折算率。
第三,資本與風險資產的目標標準比率。
銀行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目標比率為8%,其中核心資本至少為4%。
《巴塞爾協議Ⅰ》本身在制度設計上存在著缺陷。
它是以規范信用風險為主的跨國規范,并沒有考慮市場風險等其他風險,而隨著金融全球化趨勢的不斷加強,國際銀行業更加需要一個對于風險更加敏感的風險監管框架。
2004年6月26日,巴塞爾委員會正式公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最終稿,這也就是俗稱的《巴塞爾協議Ⅱ》。
《巴塞爾協議Ⅱ》由三大支柱構成,其中最低資本要求是核心內容,而監督檢查、市場約束是實現最低資本要求的有力保障,三者有機結合,構成了對銀行全面風險監管的完整體系。
隨著金融行業的不斷發展,《巴塞爾協議Ⅱ》一直秉承的資本充足管理理念受到挑戰,2007年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巴塞爾協議Ⅱ》的問題也日益暴露出來。
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規定了銀行業監管新標準,這一系列文件便構成了《巴塞爾協議Ⅲ》。
《巴塞爾協議Ⅲ》突出了五個方面的改進,即提高銀行資本質量、擴大資本框架的風險覆蓋面、引入杠桿率、提出超額資本、建立流動性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