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貸款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新婚姻法中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的財產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銀行貸款,婚后以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則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也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通常來說婚前買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房子是屬于個人財產:
1、婚前一方全額買房,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名下;
2、雙方婚前訂立財產協議,并且進行公證約定為個人財產;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在一方婚前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的財產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銀行貸款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二、婚后一起貸款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
這個問題沒有具體的答案,要分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2、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3、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其他措施。
4、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
當男女雙方**了婚姻登記手續后,雙方的收入也是屬于共同財產,那么在處置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征求對方的意見,如果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產時,也是屬于一方財產,如果該房產時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情況,那么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共同償還的貸款部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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