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延期申報滯納金
實務中,大家可能會遇見因各種各樣的原因遲繳稅款或漏繳稅款而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稅及滯納金的情況,因追征期限比較長,企業可能需要承擔巨額的滯納金,這對于很多企業來說難以接受。
那么企業是否必須要繳納滯納金呢?滯納金有沒有金額限制?滯納金能不能與稅款本金分開繳納呢?對于這些常見的問題,筆者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和實務的處理經驗一一進行了分析,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稅款滯納金的繳納義務
1、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的相關規定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一般來說,因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自身的原因導致應繳的稅款未及時繳納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要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從實質上講,滯納金具有“利息”和“處罰”的雙重屬性。
2、無須繳納稅款滯納金的情形
通常來講,非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主觀過錯造成的遲繳稅款,一般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應征收滯納金,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需補稅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根據上述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需補稅的情形,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應征收滯納金。
2)先預繳后清算需補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根據上述規定,土增清算時需補繳稅款的,若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則無需繳納滯納金。
《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第二條規定:經核準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結算而補繳稅款的各種情形,均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于或小于應納稅額。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補繳稅款的,若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則無需繳納滯納金,既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時間一般在次年的6月1號開始起算,并不是季度預繳期限結束次日或經營年度結束次日。
3)經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經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情形,在經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內繳納稅款的,也無需繳納滯納金。
4)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的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5)因納稅調整補征個人所得稅和特別納稅調整補征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申報期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納稅人在補繳稅款期限屆滿前補繳稅款的,利息加收至補繳稅款之日。”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因納稅調整補征個人所得稅的情形,應加收利息,而不是征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因特別納稅調整補征企業所得稅的情形,應加收利息,而不是征收滯納金。
6)其他情形
例如:先核定再結算補繳耕地占用稅;因納稅人身份變化而補繳稅款的等等情況,都無需繳納滯納金。
稅款滯納金與稅款的征收管理
1、滯納金和稅款能否分別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的規定,稅款和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配比繳納,可以先行繳納稅款,再繳納滯納金。
2、稅款滯納金能否超過稅款本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對于稅款滯納金能否超過稅款本金,實務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并沒有對滯納金的限額予以規定,因此稅款滯納金超過稅款本金并無不妥,該觀點尤其在行政強制法出臺前幾乎被絕大數稅務機關所認同;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而《稅收征管法》并沒有關于滯納金加收限額的規定,因此應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處理。
小編比較認同第二種觀點,稅收征管法屬于特別法,行政強制法屬于一般法,稅收征管法優先于行政強制法;稅收征管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屬于舊法,行政強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屬于新法,行政強制法則優先于稅收征管法;從法律適用原則看,不能僅僅從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來理解兩者的關系,《稅收征管法》并沒有關于滯納金加收限額的規定,而行政強制法做出了規定,應按新法規定執行。